泰安市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后,申請人根據當年度市政府確定的方式,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一)如果實行實物分配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持《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到開發(fā)建設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單位不得向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的家庭出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向單位成批或者整幢銷售、出租經濟適用住房。 (二)如果采取租賃方式分配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應持《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承租手續(xù)?! ?三)如果采取發(fā)放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貨幣補貼的,申請人應持《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和房屋買賣協議、房產證等資料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補貼領取手續(xù)?! 〉诙畻l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數量多于經濟適用住房房源或當年計劃發(fā)放補貼戶數時,無房戶、持有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證的家庭應當優(yōu)先購買或承租、領取補貼,其余的申請人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采取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 〉诙粭l 市房產管理部門可將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一定比例用作出租,不再出售?! 〕凶獾慕洕m用住房不得轉租。承租人因條件改善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退出已承租的經濟適用住房?! 〉诙l 已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不再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補貼。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領取廉租住房補貼的家庭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廉租住房補貼資格證,停止發(fā)放租賃補貼?! 〉诙龡l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M織集中建設的,經營性設施租售的收益全額上交財政,專項用于該經濟適用住房小區(qū)的開發(fā)建設,以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诙臈l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申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市國土資源、市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權屬證書中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購買價格、保障面積等內容。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五條 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按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回購,仍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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